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564号
刘维彬、邵明娟:
原告金相荣诉被告刘维彬、邵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维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相荣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相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6元,由原告负担419元,被告刘维彬负担74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刘维彬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166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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