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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海朋诉被告杨雷锋、刘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5/18 16:47:23 浏览次数:311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765号

杨雷锋、刘奇云:

    原告马海朋诉被告杨雷锋、刘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雷锋、刘奇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海朋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截至2019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160008元,合计人民币810008元,并自2019年10月20日起按照年息24%标准计算承担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雷锋、刘奇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海朋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5800元。三、若被告杨雷锋、刘奇云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马海朋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杨雷锋、刘奇云名下的座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胡姬花园22幢甲单元302室不动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第一、第二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54元,由原告马海朋负担人民币5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12294元(该款原告马海朋已预交,被告杨雷锋、刘奇云应负担部分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2854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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