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中央方针政策指明了我国经济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和路线图,也发出了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的新号召。今后一个时期,运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破产案件审理,将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我国经济发展显著特征,充分认识现阶段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破产案件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和保障“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上来。
当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处置“僵尸企业”要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五大任务,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目标,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的方式,对能救治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对不能救治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保护职工、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按照中央“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把人民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尽可能进行重整救治;对无法救治或者救治无望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快审快结,让这部分“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释放生产要素。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把人民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数量一直上不去,已经审理的破产案件中重整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大多数企业只要进入破产程序都以清算告终,导致社会各界都将法院视为“生病企业”的“火葬场”,都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视为走上了穷途末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企业对破产没有积极性,认为反正是走向死亡,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等情况,企业家就“跑路”,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借高利贷勉强维系,到期不能还款还是要“跑路”,并没想过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让企业重新活起来。债权人对破产也没有积极性,因为企业破产后债权清偿率很低,有些企业债权清偿率仅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有些甚至清偿率为零。相反,债权人为尽量实现自己的债权,通常会采取非常规手段到各地法院申请抢先执行,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因此,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首先要改变思路,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把人民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让这些企业愿意到法院来,通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实现资源重新配置,从而重获生机,重返市场经济的舞台。人民法院要树立服务意识,不能只考虑审结案件,还要考虑让“生病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得到重生。湖北法院办理的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重整成功的案例。如果直接进入清算程序,该企业的资产是负数,债权人将分文难取。但是长航凤凰是一家百年老店,有经过一百多年经营凝聚而成的企业品牌和一整套遍布国内外的营销体系。如果进行破产清算,这些无形资产就一钱不值。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只是资金短缺,通过资产负债重整,企业的营销体系很快发挥了巨大作用,企业迅速走向复苏,后来还重新上市开盘,股价上涨,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的利益都得到了有效保障。所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一定要转变思路、转变理念。各级人民法院要按此要求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下一步,为贯彻把人民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的基本思路,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建立以下四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要进行“诊断”,分类评估、分别处置。对于经营管理虽然存在困难,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开展破产重整。第一,如果企业资金链断裂、流动性吃紧,但企业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人民法院要积极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促进企业债务重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帮助企业重新轻装上阵。第二,如果企业因技术水平不高导致产品销路不畅,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但通过技术升级换代、改善经营管理能够让企业重返市场,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破产重整,帮助企业腾出精力改善管理,推进技术创新,力求催生新的有效供给。第三,如果企业经营困难重重,已丧失市场空间,但通过变更营业等手段可以盘活存量资产的,人民法院也要尽可能采取破产重整的方式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保留有效产能,引导增量,最大限度有效利用资源。第四,对于那些技术水平低、发展前景差、环境资源消耗大,不宜再保留的“僵尸企业”,人民法院要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使企业和产能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上述前三类企业是“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重点对象,完全可以通过重整的方式让这些企业提档升级,甚至改善企业经营,改变企业形象。当然,建立识别机制只是一个原则要求,具体怎么识别,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分析探索。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对“僵尸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绝不是低层次的企业保留,不是简单的企业资产加减。如果企业重整后还是增加库存,增加无效供给和低水平重复生产,那重整就失去了意义。一定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重整,要紧密围绕中央五大任务进行产能整合和生产再造。所以人民法院建立能够精准识别具有重整希望和可能的“僵尸企业”的工作机制,尤为重要。在建立这一机制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注意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要充分体现中央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目标等重要原则,尤其要高度警惕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所涉行业和产能变相回流。二要充分体现破产管理人对重整成功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指定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时,要尤其重视管理人业务素质和水平。要突破管理人成员限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的思维定势,根据不同企业重整的实际情况,依法引导具有工程技术、专业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的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确保尽快准确识别“僵尸企业”能否重整以及重整方案是否合理、科学、可行。人民法院在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时,要注重发挥政府的优势,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能够进入管理人组织,力求各方形成合力。人民法院要依法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依法履职。三要充分注重总结“僵尸企业”重整工作经验。人民法院要收集破产重整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依法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参照和指引。
二是建立“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处置“僵尸企业”既涉及到以破产手段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恢复现有产业和企业发展动力,又关系到妥善处理企业退出和产能化解所引发的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涉及面广、影响重大。需要强调的是,中央提出的清理“僵尸企业”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司法程序前的清理。通过市场引导,政府通过经济手段推动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这类清理虽由政府推动,但人民法院要为清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二是依法通过破产程序对“僵尸企业”进行清理。清理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兼并重组无望的国有企业,第二类就是非公企业。非公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和法院统一协调工作机制。随着处置工作的深入推进和企业产能清理工作的铺开,相当一批企业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依法运用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与地方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保障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建立后,应由该协调机制来统筹企业清算、破产相关工作,一体解决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问题。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这项工作,各地法院不能拖,更不能等,尤其要克服“等待政府主动找上门”的心态。人民法院要立即行动、积极作为,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加紧与地方政府沟通,及时协助做好处置“僵尸企业”的基础性工作,为下一步工作顺利开展争取主动、赢得空间。要维护社会稳定,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一些需要有关部门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公正司法,在处置“僵尸企业”司法工作中践行平等保护原则,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机制。在过去十年中,人民法院虽然也依法进行破产重整,但成功率总体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地域局限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破产企业的整体情况不为外界所知。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如果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将破产企业的整体情况全方位地向全国乃至全世界展示,让有资金、有专利技术、懂经营管理的企业或者专门人才了解破产企业的情况,势必提高破产企业的重整率。目前虽然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但也是经济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的绝好时机。经济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完全依靠新建企业来实现,其效果远不如通过兼并重组、破产重整让原来的企业包括“生病企业”提档升级来得更快、更好。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公开破产企业信息,吸引战略投资人和重整企业参与人,以市场化为导向,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重整,真正把人民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
在新搭建的信息平台上,不仅要公布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资产状况等信息,还应当公布产品信息、企业组织管理信息、市场营销体系等各类信息;不仅要公布破产企业的信息,还要公布战略投资人、其他破产重整参与人信息;不仅要公布破产企业重整参与人信息,还要公布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让公开促进公正,让公开提高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已启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围绕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难、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引导公众全面正确认识企业破产法制这四个目标,着力搭建上下联通、面向世界的破产重整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将对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实现全覆盖,计划于今年8月1日上线运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调研各方面的破产信息需求。各地法院要围绕信息平台建设目标积极提供破产信息需求。已经建立破产案件信息平台的法院,应当围绕上述平台建设目标来改进和完善自身平台建设。
四是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机制。在助力化解产能过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方矛盾纠纷,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机制。
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企业解散、强制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公司合并与分立、金融债权清收、职工权益保障等案件,不得违法拒绝受理或者拖延审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破产衍生案件,例如金融债权清收、职工权益保障、环境侵权等案件,在性质上属于普通诉讼案件,所以各地法院必须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及时立案受理和依法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涉“僵尸企业”案件绿色通道,为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便捷的司法途径和完善的法律保障。虽然实践中多种原因导致破产程序“启动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已采取了包括执行转破产在内的一些新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不久后还会有更多有力措施出台。总之,人民法院内部必须及时消除引发这一问题的原因。对破产清算案件,实践中很多早该破产清算的企业因迟延清算而使得企业资财枯竭,难以重新利用,所以这类案件尤其要加快审理,切实防止企业资产价值减损和灭失。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企业长期以来积累的各种矛盾将集中暴露,企业职工、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间的利益冲突比较激烈。人民法院要依法处理好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实现顺序和实现方式问题,审慎协调保护好各方利益。人民法院还要善于运用破产法律规则防范企业逃废债务,要落实和强化破产终结后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破产企业,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其原因,并在终结破产程序时向债权人释明其可以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公司股东、董事等主体的民事责任,发现涉及企业破产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提供给有关机关。
(此文为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5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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