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290号
尤小芳、林惠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亮与被告尤小芳、林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尤小芳、林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吴海亮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4万元,支付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尤小芳、林惠平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吴海亮有权以被告尤小芳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中路营业房14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026272,坛国用(2011)第14713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吴海亮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原告吴海亮负担1747元,被告尤小芳、林惠平负担154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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