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水银诉被告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张水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水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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