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侯振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新颖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振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侯振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车牌号为苏D462HF的小型普通客车返还给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新颖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二、被告侯振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新颖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金11000元,并继续承担自2019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按每日200元计算的租金。三、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新颖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新颖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94元,由被告侯振勇负担30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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