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聂行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聂行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38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民事判决书中“(2019)苏0413民初2308”补正为“(2019)苏0413民初238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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