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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梅丽与被告蒋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5/21 14:47:19 浏览次数:319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蒋彬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梅丽与被告蒋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蒋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覃梅丽返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9月28日起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覃梅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蒋彬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蒋彬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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