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小俊、朱英伢: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科与被告高小俊、朱英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59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材料款737000元整,并承担从2016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为138133.7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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