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647号
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福地春茶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福地春茶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7960元。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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