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348号
符彬彬:
原告王洋洋诉被告符彬彬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王洋洋与被告符彬彬离婚。2、婚生女符昕苒随原告王洋洋共同生活,符昕苒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的生活费由被告符彬彬每月负担人民币600元,该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凭有效票据各承担50%,上述费用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结算一次。3、在不影响婚生女符昕苒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被告符彬彬有权每月探视婚生女符昕苒两次,原告王洋洋应当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王洋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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