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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6/2 10:19:43 浏览次数:2916

 

  

 

(2020)苏0413民初1402号

赵春方: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15年1月起至2020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7586元,电梯运行费1238元,合计8824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缴清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截止2020年3月底应支付滞纳金4378.49元(物业服务费滞纳金3757.01元;电梯运行费滞纳金621.48元);(以上合计13202.4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12日上午10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8239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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