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1117号
吴福海:
本院受理原告于炳照与吴福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81311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吴福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炳照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6500元,并承担以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吴福海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吴福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福海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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