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成安服装厂:
本院受理原告钱小妹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成安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成安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小妹支付工资人民币4080元,并支付以2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以2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成安服装厂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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