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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贤、张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6/4 9:52:00 浏览次数:3342

  

郭志贤、张银香: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贤(居民身份证号350628197710281013)、张银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00823102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郭志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24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2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元,诉讼保全费10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3656元,由被告郭志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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