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姜鸿星诉被告刘春平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的农民工工资25000元及自诉讼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六 月 四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