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302号
无锡市建润不锈钢有限公司、潘有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宝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建润不锈钢有限公司、潘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江苏宝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建润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工业品购销合同》。二、被告无锡市建润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宝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潘有才对被告无锡市建润不锈钢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宝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无锡市建润不锈钢有限公司、潘有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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