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633号
王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 58330.7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8330.7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5043.22元。三、被告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被告王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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