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玉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朱建华借款5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17年3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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