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连洪:
本院受理原告王息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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