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国建等30人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华国建等30人支付常州市金坛区清华园小区下水道工程维修费655.32万元、评估费7500元、检测费54000元、雨污水管道整治费95157.17元、开挖费为15000元、单元门款1300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6874857.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184元,原告方负担1260元,免予收取;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92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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