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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国建等30人与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6/8 15:37:59 浏览次数:336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国建等30人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华国建等30人支付常州市金坛区清华园小区下水道工程维修费655.32万元、评估费7500元、检测费54000元、雨污水管道整治费95157.17元、开挖费为15000元、单元门款1300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6874857.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184元,原告方负担1260元,免予收取;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92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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