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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恩栋诉被告洪雪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6/13 8:24:19 浏览次数:433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2019)苏0413民初7930号

洪雪华:

    本院受理原告梁恩栋诉被告洪雪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12084916)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洪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恩栋吊车租赁费人民币312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洪雪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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