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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周韬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6/13 8:32:06 浏览次数:279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韬: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给付货款34060元,按照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6年9月8日至付清上述货款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贺献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文忠、人民陪审员汪小芳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4日15时整在本院三楼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二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电话0519-8239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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