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133号
周明吉、管春香:
原告吉国静诉被告周明吉、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明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吉国静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吉国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周明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周明吉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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