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汤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来凤诉你赡养费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志芳自2020年5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陈来凤生活费人民币300元;二、原告陈来凤自2020年5月起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汤志芳承担三分之一;三、驳回原告陈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汤志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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