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627号
钱珏: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英诉被告钱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李金英将常州市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21-丙801室不动产(产权证号: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24241号)登记至原告李金英名下(单独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珏负担。诉讼费原告李金英已经预缴,被告钱珏应当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李金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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