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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进芝、何勇、芦蛇英、何毛小申请执行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20/6/18 15:22:15 浏览次数:294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公告

罗进芝、何勇、芦蛇英、何毛小、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倪燕华:

    本院受理的罗进芝、何勇、芦蛇英、何毛小申请执行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坛朱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何勇申请追加倪燕华(320404197301153128)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倪燕华作为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的经营者,依法应当对该厂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以(2020)苏0413执恢1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倪燕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应当对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所欠罗进芝、何勇、芦蛇英、何毛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已吊销、倪燕华下落不明难以联系,本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413执恢165号执行裁定书,公告期限60日(自发布之日起算),如对该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该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裁定书视为送达成功,对你们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二○二○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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