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公告
罗进芝、何勇、芦蛇英、何毛小、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倪燕华:
本院受理的罗进芝、何勇、芦蛇英、何毛小申请执行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坛朱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何勇申请追加倪燕华(320404197301153128)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倪燕华作为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的经营者,依法应当对该厂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以(2020)苏0413执恢1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倪燕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应当对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所欠罗进芝、何勇、芦蛇英、何毛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金坛市康富德服饰厂已吊销、倪燕华下落不明难以联系,本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413执恢165号执行裁定书,公告期限60日(自发布之日起算),如对该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该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裁定书视为送达成功,对你们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二○二○年 六 月 十六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