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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强越贞与被告田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6/20 17:50:02 浏览次数:282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田建平:

    原告强越贞与被告田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田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强越贞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驳回原告强越贞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强越贞负担1075元,被告田建平负担32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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