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毕桂福、毕正伟:
本院受理原告闻超诉被告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毕桂福、毕正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毕桂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闻超劳务报酬91300元;二、被告毕正伟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闻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毕桂福、毕正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六 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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