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1669号
刘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辰跃诉被告刘小平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刘辰跃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的抚养费人民币34400元。二、被告刘小平自2020年6月18日起每月负担原告刘辰跃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其独立生活止,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结算一次。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刘小平负担(此款原告刘辰跃已预交,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此款迳付原告刘辰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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