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983号
张息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华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息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华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息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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