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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小军诉孙连荣、苏州吉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跃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7/2 15:32:36 浏览次数:2825

  

孙连荣: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军诉你、苏州吉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跃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连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小军劳务费35000元。二、被告苏州吉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跃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在工程欠付款范围内进行垫付结算支付。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被告孙连荣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76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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