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龙根: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明诉被告吴龙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吴龙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杨建明石料款34600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被告吴龙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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