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35707.39元、未付保费3082.87元,合计38790.26元,并承担以35707.3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陈平负担78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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