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兴彦与被告周旭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11290514)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17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10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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