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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国珍诉被告周明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7/2 17:02:28 浏览次数:285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2019)苏0413民初7712号

周明吉:

    本院受理原告顾国珍诉被告周明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22411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周明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国珍货款人民币63300元,并承担以63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明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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