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相融与被告孙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相融返还借款156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56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湘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文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江相融负担260元,被告孙文军负担16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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