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尤小芳、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惠兰与被告尤小芳、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尤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欧阳惠兰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尤小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尤小芳、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尤小芳、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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