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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生继与被告曹卫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7/4 14:59:48 浏览次数:2401

  

(2020)苏0413民初1495号

曹卫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生继与被告曹卫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04300516)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曹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生继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1875元,并承担以187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卫忠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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