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海庚:
本院受理原告袁美华诉被告赵海庚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储亚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石瑛、迟伟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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