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1703号
戴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俊与被告戴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361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小俊支付欠款51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小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戴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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