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1850号
林凯:
本院受理原告陈书平与被告林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08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陈书平货款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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