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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宁市江潮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悦诚化工有限公司、邹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7/15 14:56:51 浏览次数:2438

 

   

(2019)苏0413民初8118号

常州悦诚化工有限公司、邹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江潮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悦诚化工有限公司、邹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常州悦诚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海宁市江潮油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邹毅对上述被告常州悦诚化工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人民币226元、保全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426元,由被告常州悦诚化工有限公司、邹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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