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罗生、常州市龙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伟俊与被告许罗生、常州市龙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4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高伟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元(已减半),由高伟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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