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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日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市城西司马牛肉店、司马春儿、司马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7/16 9:02:59 浏览次数:2811

 

  

 

(2020)苏0413民初1193号

金坛市城西司马牛肉店、司马春儿、司马瑞:

    本案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日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市城西司马牛肉店、司马春儿、司马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金坛市城西司马牛肉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日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2400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9日),合计342400元,并继续承担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金坛市城西司马牛肉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日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元、保全担保费1140元,合计23140元。三、被告司马春儿、司马瑞对被告金坛市城西司马牛肉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38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20元,合计5803元,由被告金坛市城西司马牛肉店、司马春儿、司马瑞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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