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1201号
刘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5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物业费3464元(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并支付滞纳金1000元,合计人民币4464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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