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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华、陈团英、陈就华、陈志华、赵玥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7/17 18:00:06 浏览次数:3157

  

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赵建华(公民身份证号:352226196712284237)、

陈团英(公民身份证号:352202196807194225)、

陈志华(公民身份证号:352202197509163919)、

赵玥(公民身份证号:352202198808023064):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华、陈团英、陈就华、陈志华、赵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7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851316.0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律师费50000元。二、如被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则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73件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赵建华、陈团英、陈就华、陈志华、赵玥对被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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