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留中(身份证号320482197608200514):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中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留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21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332元,并支付拖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上述货款为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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