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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鼎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7/17 18:03:10 浏览次数:272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鼎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21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94658.42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算至2020年5月7日逾期利息312559.1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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