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1151号
高小俊:
本院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1151号原告李国栓(曾用名李国意)诉被告高小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小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国栓欠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小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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